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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警告、退学与留级
作者:发布时间:2018-07-26 浏览次数:

 

第四十七条  在一学期中,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中有15学分(含)以上没有得到的员工,给予学业警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除参军入伍情况外,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及试读等),本科生在籍、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者(如四年制的不得超过六年);

(二)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条款对员工作出的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 连续三次受到学业警告者;

(二)各学期累计考核不合格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者除外)学分超过40学分者;

留级编入下一年级进行。留级生收费标准同在籍员工。

第五十条  对员工的退学处理,由beat365平台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交本人。因受处理员工本身及家庭原因导致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并作如下处理:

(一) 退学员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必须在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取消学籍;

(二) 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员工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取得成绩者)。

第五十一条  员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beat365平台经理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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