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宿舍费用。宿舍费收费标准更变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他人员,如非计划内全日制进修、培训的生员等办理住宿手续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住宿保证金。
第二条 宿舍费按学年收取(不包括寒暑假),每学年交纳一次。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宿舍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员工可凭原始住宿收费凭证到宿管部门开具住宿期限证明后到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补费手续。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
第四条 宿舍内因员工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等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则由本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员工公寓暂定给每人每月免费供3吨水,5度电,超过部分照实价收取水电费(若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